呂小姐200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歲前,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后該公司設置“哺育室”,,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簾,、門鎖,、桌椅等設施,呂小姐拒絕在此哺乳,。雙方發(fā)生爭吵,,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雇。呂小姐起訴公司索賠,?! ?/span>
因哺乳問題被解雇 女工索賠勝訴
對此,法官認為,,呂小姐在孩子1周歲內(nèi),,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公司設置哺育室是正確的,但應當提供方便,、保護隱私,。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因此判呂小姐勝訴,?! ?/p>
請假保胎遭開除 狀告獲賠4萬多元
35歲的呂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因懷疑出現(xiàn)先兆性流產(chǎn)癥狀,,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為期2個月。期滿后呂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將停薪留職期延長4個月,,但公司不予批準。隨后呂某提交醫(y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公司依然不批準,。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呂某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將其開除,。呂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
對于她的問題,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婦女在孕期受特殊保護的權利,。呂某向公司遞交了相關證明需要休息進行保胎治療。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缺乏理據(jù),,后又將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判決公司賠償呂某47838元,。
法官稱,,東莞女職工群體龐大,女職工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特殊保護,。如懷孕7個月的女工,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女工孕檢請假應照發(fā)工資等,。
呂小姐在孩子1周歲內(nèi),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公司設置哺育室是正確的,,但應當提供方便,、保護隱私。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因此呂小姐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