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協(xié)議離婚案
發(fā)布時間:2015-05-04
■案例概述
高某是北京某紡織廠女工。1989年,,24歲的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時年28歲,、從事計算機應用研究的王某。1990年1月1日高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尚可,。由于不想影響王某的事業(yè),同時由于高某身體較弱,,婚后高某與王某沒有馬上要孩子。1993年初,,王某單位將他派駐深圳,。半年后王某辭職,到了一家外國電腦公司,。由于工作較為出色,,王某很快得到升遷,,有了一份相當豐厚的收入。于是他萌生了長駐深圳的想法,。1993年底王某讓高某辭職,,到深圳展。對身為獨女的高某來說,,一來她要照顧父母,,二來她也不喜歡南方的氣候,王某應該多為她考慮,,回京工作,。但王某說他喜歡深圳的工作氛圍和機會,留在深圳兩人會有更好的前途,,因而他堅持要高某過去,。高某說什么也不愿離開北京,而王某則堅定不移要留深圳,,為此二人多次生爭執(zhí),,感逐漸惡化。1994年底高某與王某在電話中大吵一場之后持續(xù)高燒,。由于診治不及時并且高燒時間過長,,病愈之后竟然神智失常,經醫(yī)生診斷為間歇性精神病人,。1995年6月王某回京,,對高某及其父母說,既然他與高某兩人總不在一起,,干脆離婚算了,。高某父母堅決不同意,而高某一會兒說同意,,一會說不同意,,王某設法讓高某簽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最后,,王某竟拉高某去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了高某與王某。談話過程中該工作人員覺得高某雖然說她也同意離婚,,但對于什么是離婚似乎并不太清楚,,而且思維好像有點不正常,于是便問王某她是否有精神病,。王某坦承高某有間歇性精神病,,但在與他談論是否離婚時是正常的,而且他認為現在高某也是正常的,,能夠處理離婚這件事,。工作人員為謹慎起見,打電話與高某父親聯(lián)系,。高某父親告訴該工作人員,,高某有間歇性精神病,時好時壞,,根本無法正確處理離婚問題,。高某的父親還說,一個月前,,在得知王某打算跟高某離婚后,,他已經向法院申請,宣告高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已經獲取有關判決,。判決書認定高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高某的父親為高某的監(jiān)護人,。
■分析建議
因雙方當事人所持態(tài)度不同,,離婚分為雙方自愿向離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和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兩種。前者適用離婚登記程序,,而后者則適用訴訟離婚程序,。在離婚登記程序中,由婚姻登記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雙方自愿的離婚行為進行審核,、檢查和監(jiān)督,。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給予登記,,給離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后,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以登記離婚的形式在法律上確認雙方自愿的協(xié)議離婚,,不僅手續(xù)簡便,而且能緩解矛盾,,避免當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攻擊,、指責而造成彼此仇視和敵對,從而使當事人在沒有外來壓力的況下,,心平氣和地達成比較合理的解決協(xié)議,,友好分手。同時,,這也有助于減輕法院的審判任務和工作負擔,。
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申請離婚登記必須到法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同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一樣,,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應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不一定是原來辦理結婚登記的那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只有一方當事人或者一方請人代替均不允許,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此外,,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必須持有結婚證,。若結婚證丟失,,則應持“夫妻關系證明書”。要想取得該證明書,,應先由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然后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鏨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